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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教务教风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  为规范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教务教风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的工作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伊斯兰教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  委员会是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,负责指导全省伊斯兰教教务活动,推进教风建设,维护伊斯兰教领域和谐稳定。
第三条  委员会宗旨是: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,坚持全面从严治教,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;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;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、敬主爱人、和平中道、两世吉庆思想,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,推动我省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。
第二章 主要职责
第四条 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指导全省伊斯兰教教务活动,规范宗教仪轨,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江苏实践;
(二)制定并监督落实教风建设相关制度,倡导崇俭戒奢、廉洁自律、遵规守法的教风;
(三)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,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、时代进步、健康文明的内容,并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伊斯兰教,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,做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,坚决抵制极端思想,维护伊斯兰教领域健康传承;
(四)组织对全省清真寺教务活动的调研评估,提出改进建议;
(五)组织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认定评估,出具认定意见,指导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聘任工作;
(六)协调处理教务纠纷,研究制定重大教务问题的解决方案;
(七)开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训,提升教务水平和宗教素养,培养爱国爱教的伊斯兰教“双通”人才; 
(八)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、知识传播、学术研究,依照相关规定,整理、出版中国伊斯兰教典籍,编译、出版适合中国国情的读本;
(九)完成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  组织架构
第五条  委员会由11名阿訇组成,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2人,主任、副主任经江苏省伊斯兰教第八次代表会议酝酿,省伊协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决定,成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。
第六条 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;
(二)熟悉伊斯兰教经典教义,具有较高宗教造诣和教务管理能力;
(三)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在穆斯林群众中具有良好声誉,在省内具有代表性。
第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理事会相同,可连选连任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八条 会议制度如下:
(一)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;
(二)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,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;
(三)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向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,重大事项及时汇报。
第十条 建立与各市(县、区)伊斯兰教协会及清真寺的常态化沟通渠道,及时掌握教务教风动态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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